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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39条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22:0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公司的录用标准,公司有权直接辞退。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员工如果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旷工、早退、打架斗殴等,公司也有权辞退。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员工如果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员工如果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或者在接到公司提出改正要求后拒不改正,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果员工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劳动纪律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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