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有剩余非法财物的,应予以没收,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因此,如果某个组织或活动被取缔,其剩余的非法财物需要被没收并上缴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