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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的权力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10:47    

公安机关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治安行政管理权

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

治安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方的许可证,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治安行政强制权种类包括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盘问检查(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刑事司法权

包括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

警械、武器使用权

在执行公务时,公安机关有权使用警械和武器。

紧急状态处置权

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区域内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采取交通管制)。

戒严执行权(在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其他权力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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