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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应走哪些程序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07:18    

民事案件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起诉阶段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决定立案,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庭前准备阶段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通常在答辩期满后进行。

法院可以组织庭前会议,对案件进行调解或确定争议焦点。

开庭审理阶段

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阶段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判决阶段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判决宣告时,需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上诉阶段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执行阶段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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