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首页 > 常识 >

什么费不交税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7:26:48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这些费用是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这包括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内的收入:

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个人免交个人所得税。

特定类型的收入或补贴:

如生活补助、失业救济金、部分政府补贴等可能不计入应纳税额,从而不需要交税。

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这些费用不计入个税范围。

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税范围。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这类收入是免税的。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如某些政府补贴或特殊津贴,这些收入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免税的。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些收入通常用于帮助特定群体,如困难家庭或退役军人,因此也是免税的。

保险赔款:

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的赔款,均不需缴纳税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这些费用是对军人服务的补偿,因此也是免税的。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这些费用也是免税的。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这些收入根据国际公约和协议规定免税。

这些“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交税,但具体情况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机关,以确保合规性。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