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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实行什么原则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3:10:48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判处数个驱逐出境、数个没收财产刑中有没收全部财产的、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刑中有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采取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的被判处数个死刑或无期徒刑,或者其中最重刑罚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最重刑罚。

限制加重原则

数罪有判处数个种类相同的附加刑即数个没收部分财产刑、数个罚金刑、数个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数罪有判处数个相同种类的主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具体限制加重方法如下: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并科原则

数罪中有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用并科原则,即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在判处主刑的同时有的被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即在执行主刑的同时或者之后,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的被判处不同种类附加刑的,应采用并科原则,即数个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

合并原则

对于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将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罪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一个刑罚。

在实际操作中,数罪并罚的原则具体应用如下: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应先对数个犯罪分别确定刑罚即宣告刑,然后对各个罪的宣告刑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对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如果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先对漏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依照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实行并罚。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如果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先对新犯的罪行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实行并罚。

这些原则确保了数罪并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符合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处罚的整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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